案情简介:原告通过中介机构也就是本案第三人石家庄***中介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,约定被告粱**名下的石家庄市阿里山大街***房屋卖给二原告,由粱**之母王**代办。房屋买卖契约中明确约定:房屋成交价为58万元,被告4月9日前付定金1万元,一周之内再付2万元,合计定金3万元,交房款时充抵房款。7月10日前房屋首付款18万元,定金充抵后实际应付15万元,由丙方中介机构代收。剩余40万元由丙方办理银行贷款。买方也就是原告交付定金的同时被告应将房产证押到丙方,并在原告交付首付款时向原告交付钥匙。原告完全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后,被告拒既不将房产证押到中介机构也不向原告交付房屋钥匙,被告抗辩理由为因诉争房屋存在租赁关系,租户不搬家导致被告不能交房,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被告拒绝,原告起诉至法院。
律师办案过程:通过原告的陈述,律师初步认定这是一起因卖方违约导致的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纠纷。律师意识到办理此类合同纠纷,最重要的是认定双方到底谁存在违约行为,并组织相关证据。为了更全面的把握案情,律师向本案的第三人也了解了情况,并从第三人处调取相关证据,后律师又多方调取证据,包括向房管部门、物业、还申请了法院调取证据。最终,律师认定本案被告因为近期房价上涨导致不想以原价卖房,拒绝交付房屋,引发本纠纷。律师又仔细核对了合同约定,最终替原告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、要求对方返还定金、支付违约金等诉求。
案件判决结果: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作出判决书: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一百二十一条:“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,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。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的纠纷,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解决。”因此,无论是否存在承租人纠纷,只要被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的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。因此,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返还定金、支付违约金。